内设机构
行政职能
 
政治处
综合科
基层科
法律援助中心
公证处
律师所
司法所
宣传科
安置帮教科
法律服务与市场管理
对投诉及举报人员接待…
关于实行诉讼代理审查…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机构 -> 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因而它又被人称作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重要措施。

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延吉市人民政府同意,一九九九年经延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的公益性组织,负责受理、审理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贫者、弱者、残者和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办公室设在延吉市司法局三楼,中心现有工作人员四人,其中有三名律师,设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四名工作人员当中研究生学历两人、大学本科学历一人、大专学历一人,并且都是法律专业毕业。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宗旨

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司法公正、为促进延吉市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精神文明建设尽职尽力。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原则

本着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的方针,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各个问题。做到援助一件成功一件,援助一人影响一片。通过我们的服务,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维护弱势群众合法权益的使者,化解矛盾纠纷的先行者和弘扬公平与正义的践行者,把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送到受援人心中,为化解矛盾纠纷、排除社会隐患、推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一)民事方面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方面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获得法律援助的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为受援人。
(一) 受援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向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
2、如实提供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3、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予以必要的合作;
4、受援人因所需法律援助的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五、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六、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或担任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办理公证证明。

地址:延吉市光明街61号(延吉市司法局三楼)

电话:0433—2510148

邮政编码:133000

返回

 
   

吉林省延吉市司法局   版权所有

地址:延吉市光明街61号             电话:0433—2515519

 

后台管理